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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律师: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2012-07-31 21:39 编辑:深圳房地产律师 浏览: 字号:

摘要:深圳房地产律师: 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如果说在些之前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一二还有些人情之类的可言的话,现在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就把夫妻关系完全法律化,程式化。从2011年7月4日进行公布,到2011年8月13日实施,四十天的时间里,太多的讨论。以下是我对婚姻法

深圳房地产律师: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如果说在些之前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一二还有些人情之类的可言的话,现在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就把夫妻关系完全法律化,程式化。从2011年7月4日进行公布,到2011年8月13日实施,四十天的时间里,太多的讨论。以下是我对婚姻法解释三的一些解读。总共十九条,有的部份我会进行详细说明,有的部份会比较略说。

第一条:是关于婚姻关系无效以及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一些处理;

第二条:是关于现代婚姻关系中越来越多的非亲生子鉴定的一些认定。

第三条:是关于父母不承担抚养费的规定。

第四条:是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根据在此这前的婚姻法以及解释一二,在婚姻的存续期间是不能要求进行财产分割的,但是现在解释三中,原则上也不许可进行财产分割,但又规定了例外的情形。

第五条: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均为其个人财产,其他的为夫妻共同财产。我的理解是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其他的也就没有什么增值了。

第六条:是关于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房产赠予的处理,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约定赠予房产,该赠予协议一定要办理公证或者将涉及的赠予财产办理过户,否则将有可能面临着赠予方撤销赠给予。

目前来讲,很多夫妻之间存在这种约定,即某一方婚前的房产,如果结婚后,双方能共同生活多少年,那么婚前的房产将变成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据现在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有此种约定的夫妻,最好在年限到达时,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或者是将相关协议进行公证。

第七条:规定啃老族中如果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只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那么该房产将归其子女个人所有,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以按揭方式购买的,那么该房产,实际权利只归婚姻当事人一方所有,但另一方却也需要承担按揭。如果双方父母共同购买的,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夫妻双方将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找富二代、官二代的小心了。

第八条:关于监护人的变更。

第九条:关于夫妻间生育权的保障,这是一个新的亮点,在此之前的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一二中并未明确夫妻之间生育权。

第十条:关于夫妻之间,一方婚前购买按揭房的规定,如离婚时无法达成协议,则该房产为购房方所有,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贷款,但婚后还按揭部份以及按揭部份的升值可以要求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关于夫妻之间,一方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房产的,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同时另一方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第十二条:关于房改房登记在父母名下,夫妻离婚时处理的的规定。

第十三条:养老金离婚时的分配。

第十四条:关于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协议,在未能办理协议离婚,而在离婚诉讼中反诲的,应该认定该离婚协议未能生效,应该根据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这一点存在变更,在此之前的婚姻法及解释一二和广东省高院审理婚姻问题的意见,深圳市中院审理婚姻问题的意见中,对于这种离婚协议的效力是进行认可的。那么婚姻法解释三将改变这种状况。

第十五条:关于夫妻间继承的遗产的离婚时的分配。

第十六条:夫妻间的借款协议的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间均有过错的,离婚时不得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

第十八条:离婚时未进行处理的财产,可以要求再次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的法律适用问题。

 

总的来说婚姻法解释三把更多的原本不太明确的关系进行了明确化,同时对于现代婚姻中所关心的“房事”更回具体化和细节化,有亮点。这或许是给部份丈母娘提个醒,是别人的,到头来还是别人的。可能这也是最高院的一种价值取舍,要找就找潜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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