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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反价毁约 律师:买家可索差价

2012-08-16 20:10 编辑:深圳房地产律师 浏览: 字号:

摘要:卖家反价毁约 律师:买家可索差价 南方都市报 刘小姐前段时间在南山定了一套房子,房子是业主李先生一方的署名,但是李先生称房子是他和太太叶小姐结婚后买的,属于夫妻双方财产。因此,在签合约时,李先生没空,就让他太太叶小姐过来代签了合同,当场刘小姐

卖家反价毁约 律师:买家可索差价

南方都市报

刘小姐前段时间在南山定了一套房子,房子是业主李先生一方的署名,但是李先生称房子是他和太太叶小姐结婚后买的,属于夫妻双方财产。因此,在签合约时,李先生没空,就让他太太叶小姐过来代签了合同,当场刘小姐交了定金10万元。当时在合同上注明“如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叶小姐要负违约责任”。结果过了几天,果然李先生电话来说,商定的价格没有经过他同意,叶小姐卖便宜了,现在不卖了。对此,有律师表示,这是典型的反价毁约行为,刘小姐可追究卖家违约责任。

  深圳房地产律师    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刘子孺说:“这是典型的业主反价了。不过,从过程来看,叶小姐在没有任何业主委托书的情况下与刘小姐签了合同,之后又不能继续追认合同有效,那么她是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刘小姐可以追究她的违约责任。”

  刘子孺表示,本案的违约责任可细分为以下几项,一是退还刘小姐交的10万元定金,以及这笔款的存款利息;二是可以索赔刘小姐看房和签约时产生的车马费;三是根据广东省高院最近发出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了,现在一房两卖,买家有权利追究赔偿差价损失。

  也就是说,业主李先生如果又将此房高价卖给其他买家,那么刘小姐可以要求李先生赔偿她前后两次买卖之间的差价。不过,该条也仅是对于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可以追索差价,对于卖家因房价上涨,而不愿意继续成交的情况下,而卖家李先生短时间内又不出卖的情况下,刘小姐是否可以追索差价没有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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