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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履行,诉讼保全的重要

2012-08-10 12:57 编辑:深圳房地产律师 浏览: 字号:

摘要:案情 :张小姐与李小姐签定一个《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张小姐名下某物业以XX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小姐,李小姐在按照合同支付定金,交完首期,办好按揭申请,然后就对该物业进行了简单装修,并开始使用该物业。后因张小姐赎出楼来后,拒绝将该物业去过户给

 

案情:张小姐与李小姐签定一个《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张小姐名下某物业以XX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小姐,李小姐在按照合同支付定金,交完首期,办好按揭申请,然后就对该物业进行了简单装修,并开始使用该物业。后因张小姐赎出楼来后,拒绝将该物业去过户给李小姐发生争议,李小姐起诉要求强制履行双方所签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李小姐并没有提出诉讼保全,因为诉讼保全要提交相关的担保,同时要支付相关的保全费用,认为不值得,自以为张小姐并不会在短时间出售该物业。但是张小姐却在诉讼中转让了该物业给第三人。

 

 

法院判决:认定双方所签《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是因为张小姐已经转让该物业给善意第三人,没有继续履行下去的可能性,所以判决李小姐败诉,只能要求得到相关的违约赔偿。

 

 

深圳房地产律师刘子孺 评点:就本案的实际情况来说,本来所有的有利点全部都在李小姐这边,李小姐完全可以保住其在本案的中的主动地位,只需要在诉讼中提出诉讼保全,查封张小姐的涉案房产,那么李小姐的诉求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但是李小姐为节省相关的诉讼成本,不想保全,同时过于自信张小姐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转让该物业,而最终却是张小姐转让了该物业给第三人,法院为了保护交易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李小姐的诉求被驳回,只能得到相关的违约赔偿。可以说李小姐就是得到了赔偿,诉讼也是失败的。

 

 

深圳房地产律师刘子孺 提醒:起诉方为了使得执行或诉求得到保障,最好的诉讼中提出诉讼保全,而不要为了节省诉讼成本而放弃这项权利,也许可能会因为节省数千元的诉讼成本,而导致数十万的损失,特别是诉讼请求为特定物品时(如房产,汽车,股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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