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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律师:签署房产买卖合约应该看清楚房号以及价款

2012-07-26 19:06 编辑:深圳房地产律师 浏览: 字号:

摘要:深圳房地产律师 :签署房产买卖合约应该看清楚房号以及价款 案情: 张小姐与赵小姐通过第三人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1日签署深圳市二手房预约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张小姐将其名下的深圳市罗湖区金城华庭XX栋X房产,以510,000元的价格出售

深圳房地产律师:签署房产买卖合约应该看清楚房号以及价款

 

 

案情:张小姐与赵小姐通过第三人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1日签署<<深圳市二手房预约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张小姐将其名下的深圳市罗湖区金城华庭XX栋X房产,以5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小姐,在签订合同当日,赵小姐支付定金20000元,张小姐将该20,000元定金托管在第三人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同时合同中第二条约定:需要赎楼的,卖方须于签署本合同起叁日内(含当日),与担保公司签服务合同并出具公证委托书给居间方及担保公司担定人员;第八条约定:买方须于2009年7月17日之前支付除定金,交房保证金之外的剩余首期款人民币75,000元至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第三方监管账号;第九条2款约定:如买方逾期付款达5个工作日(含第五个工作日)以上时,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第十六条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合同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

张小姐按照合同约定,于2009年7月14日前往深圳市罗湖区公证书办理了委托公证,同时与担保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赎楼协议。而此时赵小姐其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没有看清楚房号,张小姐与中介公司对其存在欺诈提出来要求解除合同,并于2009年7月16日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预约及居间服务合同>>。赵小姐也就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张小姐后在经多次催促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于2009年7月31日分别向赵小姐、赵小姐委托的律师、以及第三人发函解除合同,并要求赵小姐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深圳房地产律师  意见:赵小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合同时,在合同上已经明确列明房号以及房产价格,并且没有笔误的情况,赵小姐找理由说张小姐与中介对其存在合同欺诈,虽然是因为其想违约,而不想承担违我责任找的托词。

责任编辑:深圳房地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