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律师网序: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社会的义务——鲁道夫·冯·耶林(德国法学家)!深圳房地产律师网——专注于深圳房地产法律事务!

深圳房地产律师:买房应注意是否有人居住

2012-10-14 23:20 编辑:深圳房地产律师 浏览: 字号:

摘要:深圳房地产律师 :买房应注意是否有人居住 最近连续碰到两个案件,均是买房之后房产里面有人居住,碰到清人的问题。 其中之一:是卖房之后原业主签订一个租赁合同,说是还要住几个月,要给他点时间去找房子,后来原业主在租赁期满后,一直迟迟不需要搬迁,现

深圳房地产律师:买房应注意是否有人居住

最近连续碰到两个案件,均是买房之后房产里面有人居住,碰到清人的问题。

其中之一:是卖房之后原业主签订一个租赁合同,说是还要住几个月,要给他点时间去找房子,后来原业主在租赁期满后,一直迟迟不需要搬迁,现在准备起诉侵权。

另一个:是朋友卖房,之前就一直有一个侵权的人在里面,买方是香港人,认为按照香港的法律,处理起来比较简单,然2010年在某法院判决完之后申请强制执行,然至今为止法院未能将相关人士清离房产,买方苦不堪言,相当于花了三百多万,三年来却一直无法使用,完全是帮别人在买房一样。法院以维稳为理由,一直不履行应履行的责任。

深圳房地产律师两个案件均碰到了同一个问题,就是买房之后,房屋里面有人居住,又迟迟无法自己居住使用。怎么处理?首先当然应该使用的是司法救济,向法院起诉侵权,然后要求对方支付使用费,水电燃气等,司法救济之后,迟迟无法强制执行又当如何?我认为可以自助行为,我国民法上虽然没有明确条款确定民事自助行为,但是很多条款中隐含了自助行为的原则,包括留置权等等,但当然自助行为有必要的限度,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比如不能违法治安处罚法,刑法等。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房产本来就存在租客,这种情况下买方的买卖行为,并不能破坏原有的租赁关系,买方需继续履行原业主与租客的租赁合同,那么买方就有必要审核原租赁合同,有的租赁合同期限很长,那如果买方想买方很快入住的,那就需要与租客进行协商解除合同,或者要另行考虑房产。

深圳律师 提醒:买方在交易房产时,最好在相应的合同条款中明确交房期限,并严格相应的违约责任,最好是空房交易以保证自己在买到房产后,不会发生交房纠纷。

责任编辑:深圳房地产律师